(2015)沈铁西民四初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卜晓坤诉被告沈阳市兴顺商贸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晓坤,沈阳市兴顺商贸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四初字第996号原告卜晓坤,女,汉族,1965年6月5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南街。被告沈阳市兴顺商贸中心,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南七中路**号。投资人洪程,系该单位负责人。原告卜晓坤与被告沈阳市兴顺商贸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陈赫独任审理。原告卜晓坤诉称,原告是原沈阳市铁西区副食品总公司兴顺联店职工,后该单位转制给被告,今年去办理退休时被告知除名,社会保险至今没有缴纳,现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补缴社会保险,使我能正常办理退休。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故原告要求补缴保险、办理退休的请求,系劳动行政部门管理职权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审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卜晓坤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 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崔立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