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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四初字第1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叶亲云与被告胡良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亲云,胡良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四初字第1623号原告叶亲云,男,1968年9月19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委托代理人刘军,江西海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良福,男,1962年7月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原告叶亲云与被告胡良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亲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亲云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郭小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