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四初字第1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叶亲云与被告胡良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亲云,胡良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四初字第1623号原告叶亲云,男,1968年9月19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委托代理人刘军,江西海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良福,男,1962年7月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原告叶亲云与被告胡良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亲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亲云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郭小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