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阆执字第9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赵正权申请执行母翰卿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正权,母翰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阆执字第933-1号申请执行人赵正权。被执行人母翰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阆民初字第136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母翰卿在中国建设银行阆中支行(账号/卡号:)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母翰卿在中国建设银行阆中支行(账号/卡号:)存款中11,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中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