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行初字第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天津晟达石化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晟达石化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滨行初字第0203号原告天津晟达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津塘公路4832号。法定代表人张怀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霍红,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2座。法定代表人李荣强,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林,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朱洪宇,该局干部。原告天津晟达石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撤销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天津晟达石化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自愿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天津晟达石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晟达石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晟达石化有限公司承担(原告预交50元,本院退还25元)。审 判 长 孙国文代理审判员 田瑞刚人民陪审员 张永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于玲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