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执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建平与高金祥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平,高金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810号申请人王建平,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高金祥,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8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执行王建平申请执行高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5)鄂托执字第8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 海 荣审 判 员 召日格图代理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智 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