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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二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程洪与刘溅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洪,刘溅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二初字第291号原告程洪,女,1973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开远市。被告刘溅荣,男,住开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洪与被告刘溅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程洪负担。审判员 段 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罗文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