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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刑初字第3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申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334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申某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5〕26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卫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4日,被告人申某某驾驶牌号为沪DXXX**轻便二轮摩托车沿上海市浦东新区南六公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川展路北约250米处时,与沿该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使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韩丽华被撞倒地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申某某对本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2015年5月18日,被告人申某某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申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韩丽华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审理期间,被告人申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向被害人韩丽华家属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相关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书,验伤通知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遗体火化证明,相关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相关车辆查询信息,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及被告人申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申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申某某已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申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申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陆光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