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民初字第5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赤峰市松山区新大陆网吧与张春圃、焦洋、姜洪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松山区新大陆网吧,张春圃,焦洋,姜洪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初字第5969号原告赤峰市松山区新大陆网吧。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广场路北段西侧金御华府A区*号厅。负责人荣艳梅,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杰,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春圃,男,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富贵园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焦洋,女,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先住址同上。被告姜洪刚,男,197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红山区长青街团结小区*号楼*单元***室。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张佳秀,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原告赤峰市松山区新大陆网吧诉被告张春圃、焦洋、姜洪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赤峰市松山区新大陆网吧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春圃、焦洋、姜洪刚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赤峰市松山区新大陆网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市松山区新大陆网吧撤回对被告张春圃、焦洋、姜洪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郝文杰审判员 盆学慧审判员 何 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晓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