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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郭永利与黄云红、蔡国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永利,黄云红,蔡国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郭永利被执行人:黄云红被执行人:蔡国敏本院在执行郭永利申请执行黄云红、蔡国敏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没能提供其他的财产线索,法院依法进行四查也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后,确定对该案件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3)右民一初字第10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学新审判员  凌积坚审判员  覃绍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平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