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字第01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卞某某与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某某,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01542号申请执行人:卞某某,男。被执行人:邵某某,男。申请执行人卞某某与被执行人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4日作出(2011)庄民初字第48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100000元,执行费1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明确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晓龙代理审判员 李 治代理审判员 宋起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于美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