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02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长沙天和钻具机械有限公司与周进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天和钻具机械有限公司,周进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2404号原告长沙天和钻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金洲新区姚家坡路018号。法定代表人王湘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易华志,湖南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征,男,土家族,1986年7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石门县蒙泉镇上五通村4组03016号,该公司职员。被告周进飞,男,1984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宁乡县大屯营乡大屯营村*组。委托代理人李美容,湖南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长沙天和钻具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进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长沙天和钻具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天和钻具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天和钻具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798元,减半收取14899元,由原告长沙天和钻具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