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665号原告陈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罗照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唐丹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