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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665号原告陈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罗照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唐丹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