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法执字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志华与王洪义、潍坊市富耐康鞋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华,王洪义,潍坊市富耐康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336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华,居民。被执行人王洪义。被执行人潍坊市富耐康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家纺路1479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高法民初字第255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洪义之妻刘洪芳在银行账户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其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曹仲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