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2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上海淳裕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淳裕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2242号原告上海淳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肖孟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伟宪、王文文,上海众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叶健,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淳裕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红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薛智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