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偃民八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刘毅强诉褚伟坡、吕冬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毅强,褚伟坡,吕冬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偃民八初字第96号原告刘毅强,男,1986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新武,男,河南铭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褚伟坡,男,1970年11月2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吕冬琴,女,1974年1月13日生,汉族,农民,系被告褚伟坡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毅强诉被告褚伟坡、吕冬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毅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褚伟坡、吕冬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毅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毅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刘毅强自愿承担。审 判 长 :王爱武人民陪审员 :黄亚利人民陪审员 :张宏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周冰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