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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偃民八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刘毅强诉褚伟坡、吕冬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毅强,褚伟坡,吕冬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偃民八初字第96号原告刘毅强,男,1986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新武,男,河南铭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褚伟坡,男,1970年11月2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吕冬琴,女,1974年1月13日生,汉族,农民,系被告褚伟坡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毅强诉被告褚伟坡、吕冬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毅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褚伟坡、吕冬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毅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毅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刘毅强自愿承担。审 判 长 :王爱武人民陪审员 :黄亚利人民陪审员 :张宏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周冰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