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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民一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杨广东与安徽星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广东,安徽星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一初字第00087号原告:杨广东,男,1981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城北乡。委托代理人:吴娣,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星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洁,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负责人:孙长文,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义坤,该分行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广东诉被告安徽星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广东于2015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杨广东的申请的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广东撤回对被告安徽星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789元,减半收取9394.50元,由原告杨广东负担。审 判 长  王 军审 判 员  张海龙代理审判员  许 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季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