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行非审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唐贤云、张红敏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唐贤云,张红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泾行非审字第00036号申请执行人: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安徽省泾县泾川镇迎宾路126号。法定代表人:万伙顺,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项军,泾县云岭镇人民政府计生办专干。被执行人:唐贤云,男。被执行人:张红敏,女。申请执行人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唐贤云、张红敏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征决(2015)02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为由,于2015年8月3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申请执行未达法定期限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友葆审判员 叶振林审判员 张英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卫芝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