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市法执恢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金沙县金通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沙县金通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遵市法执恢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金沙县金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沙县城关镇水淹村。法定代表人贺啟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望城北路36号。法定代表人许后荣,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遵市法民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金沙县金通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共执行到位117万元,对剩余的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予以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遵市法民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忠显代理审判员 胡晓波代理审判员 杨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何立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