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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市法执恢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金沙县金通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沙县金通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遵市法执恢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金沙县金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沙县城关镇水淹村。法定代表人贺啟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望城北路36号。法定代表人许后荣,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遵市法民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金沙县金通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共执行到位117万元,对剩余的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予以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遵市法民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忠显代理审判员  胡晓波代理审判员  杨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何立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