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4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阳恩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阳恩豹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阳恩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4289号罪犯阳恩豹,男,198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4日作出(2008)东中法刑一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阳恩豹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持有假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阳恩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2年5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10月1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阳恩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阳恩豹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罪犯,属“三类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4月2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1次;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嘉奖)。2014年7月28日因与他犯发生争执推拉被扣2分。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执行人民币14327.09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阳恩豹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三类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阳恩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五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8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梁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