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淄商终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桓台县聚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淄博宝瑞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桓台县聚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淄博宝瑞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淄商终字第3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桓台县聚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果里镇官东村。法定代表人:吴英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作奎,山东齐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宝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辛化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勇,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卫东,山东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桓台县聚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淄博宝瑞建设有限公司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4)桓商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桓台县聚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作奎,上诉人淄博宝瑞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卫东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4)桓商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苏坤明审 判 员 马士军代理审判员 翟雪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皮 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