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乳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郑美英与乳山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美英,乳山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乳民初字第23号原告郑美英。被告乳山市人民医院,住所地:乳山市胜利街128号。法定代表人郐占波,院长。委托代理人于爱国,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美英诉被告乳山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美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美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美英负担。审 判 长 于鲁江审 判 员 刘 铭人民陪审员 姜 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姜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