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北永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纪庆江与鞠秀坤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XX,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绥北永民初字第36号原告纪XX,男,汉族,农民。被告鞠XX,女,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原告纪XX与被告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纪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鞠XX经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纪XX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4月经政府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婚初感情尚可,婚后未生育子女。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口角打仗,被告于2009年8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鞠XX经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纪XX与被告鞠XX于2000年4月经政府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婚初感情尚可,婚后未生育子女。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口角打仗,被告于2009年8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绥化市北林区永安满族镇永安村民委员会、绥化市北林区永安满族镇人民政府、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永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人鲁XX、潘XX、当庭作证、原、被告身份证及户口复印件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纪XX与被告鞠XX经政府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后因感情不和,被告去向不明,双方分居六年之久,应视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有理,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纪XX与被告鞠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纪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雪峰审 判 员 张延利人民陪审员 邹明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