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前法涉外初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深圳天诚运输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安运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优必得投资有限公司、ADHIWIDYAWANLIONG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深圳天诚运输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安运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优必得投资有限公司,ADHIWIDYAWANLIONG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前法涉外初字第121-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法定代表人王业,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勇利,系该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段菲,系该司职员。被告深圳天诚运输��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四清。被告深圳市安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ADHIWIDYAWANLIONG。被告深圳市优必得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RADIUSNAGASUNDORO。被告ADHIWIDYAWANLIONG。本院受理上述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诉被告深圳天诚运输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安运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优必得投资有限公司、被告ADHIWIDYAWANLIONG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申请撤诉,无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撤回起诉。本院已收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39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69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 颖审判员 周立雄审判员 陈柳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鲁丽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