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黔法民初字第04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罗艳与向兴会,何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4034号原告罗艳,女,1969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何海,男,1972年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向兴会,女,1972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罗艳诉被告向兴会、何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受理后,原告罗艳向法院提交的诉状中提供的被告向兴会的地址不正确,现原告又提供不了被告向兴会的住址及其他联系方式,且也未提交其他证据以便本院依法以其他方式送达,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向兴会送达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艳的起诉。诉讼费43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 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杜林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