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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执字第3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柳江县华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柳州市联德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王玉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349-1号申请执行人柳江县华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柳江县拉堡镇柳堡路198号商贸苑7、8栋一、二层1号商铺。法定代表人熊志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柳州市联德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潭中西路15号富丽嘉园1栋B座11号楼9房。法定代表人王玉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玉麟。被执行人熊家兴。被执行人熊仕良.被执行人柳州市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航生路柳邕农贸综合市场内。法定代表人熊仕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暨上述五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林立章。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5)江民初字第7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柳州市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柳州市柳城县大埔镇河东大道471号(农贸市场商住综合楼)25-1-2号房产证号为柳城C20101023的商铺。2015年7月29日,申请执行人柳江县华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商铺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柳州市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柳州市柳城县大埔镇河东大道471号(农贸市场商住综合楼)25-1-2号房产证号为柳城C20101023的商铺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毅审判员 咸治涛审判员 韦彰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覃晓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