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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盖民东初字第3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张天富诉赵殿涛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富,赵殿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盖民东初字第3017号原告张天富,男,1986年7月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无业。被告赵殿涛,男,其他自然信息不详。原告张天富诉被告赵殿涛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已和解,故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天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张天富负担。审判员  李绍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芷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