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盖民东初字第3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张天富诉赵殿涛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富,赵殿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盖民东初字第3017号原告张天富,男,1986年7月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无业。被告赵殿涛,男,其他自然信息不详。原告张天富诉被告赵殿涛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已和解,故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天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张天富负担。审判员 李绍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芷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