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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振民与张福存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民,张福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449号申请执行人王振民。被执行人张福存。申请执行人王振民与被执行人张福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兴隆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16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崔 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郭志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