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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执民字第4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周纪华与姚炎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纪华,姚炎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诸执民字第4902号申请执行人:周纪华。被执行人:姚炎永。申请执行人周纪华与被执行人姚炎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诸枫调确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尚应履行68000元,执行费920元。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诸执民字第49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骆未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