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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潘文学申请执行闫金河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文学,闫金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潘文学,男,汉族,1949年5月22日生。被执行人闫金河,男,汉族,1972年3月27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金民初字第179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闫金河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闫金河银行存款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 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楷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