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龙法民一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龙法民一初字第256号原告:陈某某,女。被告:伍某某,男。本院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某称其自愿放弃离婚念头,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肖吉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蓝梦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