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执民字第10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龚国勇与孙龙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国勇,孙龙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平执民字第1086-1号申请执行人:龚国勇。被执行人:孙龙娟。本院在执行(2015)嘉平执民字第1086号申请执行人龚国勇与被执行人孙龙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393736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孙龙娟名下的4套房屋均有银行抵押贷款,且该房屋需要工程队施工才能隔断,暂不予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有债款393736元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龚国勇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孙龙娟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愿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嘉平执民字第1086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龚国勇发现被执行人孙龙娟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或查封财产处置完毕后,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洪潮代理审判员 苏 阳人民陪审员 朱照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彭秋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