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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度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高勇与王培明、李妹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勇,王培明,李妹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度民初字第221号原告高勇。委托代理人刘晨,江苏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培明。被告李妹妹。原告高勇诉被告王培明、李妹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梁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勇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培明、李妹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勇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因做塑料生意需资金周转,两被告于2013年8月2日向其借款56000元,借期两个月;于2013来了8月17日向其借款112000元,其中33600元约定借期一个月,78400元约定借期两个月。两被告共向其出具借条三份。因两被告至今未还款,故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68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均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其中56000元自2013年10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78400元自2013年10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33600元自2013年9月18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培明、李妹妹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日,被告王培明、李妹妹向原告高勇出具借条一张,主要内容为:今借到高勇人民币伍万陆仟元整(56000元)借期为二个月。2013年8月17日,被告王培明、李妹妹向原告高勇出具借条两张,其中一张借条的借款金额为78400元,借期两个月。另一张借条的借款金额为33600元,借期为一个月。上述三份借条借款人落款处均有被告王培明、李妹妹的签名捺印。庭审中,原告陈述,其与两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2013年8月2日,其答应向两被告出借168000元,但当时其仅有现金56000元,故先将56000元交付给了两被告,约定借期两个月。2013年8月17日上午,两被告再次向其借款,其将身上的78400元现金交付给了两被告并约定两个月后归还。同日下午,其又将其表姐唐某从银行支取的现金及其经营旅馆的营业收入共计33600元交付给了两被告,因其当时不想再借款给两被告,故该笔借款的还款期限约定为一个月。借款未约定利息,到期后经其催讨,被告分文未还。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原告陈述等证据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王培明、李妹妹向其借款168000元,有借条为凭,被告王培明、李妹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两被告向原告借款168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对原告要求归还借款本金16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借条上虽未约定利息,出借人请求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应当予以支持。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56000元自2013年10月3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借款78400元自2013年10月18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及借款33600元自2013年9月18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培明、李妹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高勇借款本金人民币168000元及利息(借款本金33600元自2013年9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借款本金人民币56000元自2013年10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借款本金人民币78400元自2013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7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4578元,由被告王培明、李妹妹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 判 长  俞惠初代理陪审员  梁 虹人民陪审员  陆振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钟晓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