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恒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蔡京京、谭志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蔡京京,谭志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恒民初字第44号原告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建县长堎镇新建大道706号,组织机构代码:85866775-4。法定代表人杨选军,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涂烈女,该社职工。被告蔡京京,男,198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建县。被告谭志威,女,198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进贤县。原告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蔡京京、谭志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恒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涂烈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京京、谭志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2012年12月12日,被告蔡京京向原告借款200000元。被告蔡京京以其位于位于新建县长堎镇xx路xx号2栋1单元702户西套住宅壹套(产权证号:新房总字第xxxxxx39号)对上述借款设置了抵押。后被告蔡京京只偿还了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尚欠借款199975.57及余欠利息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蔡京京、谭志威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由被告蔡京京以其设置抵押的房产对上述借款承担清偿责任,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1、2012年12月12日原告与被告蔡京京签订的(2012)新建联社个借字第xxxxxx49号个人借款合同,用以证明被告借款的法律依据;2、2012年12月12日原告与被告蔡京京、谭志威签订的(2012)新建联社抵字第xxxxxx49号抵押合同;3、被告蔡京京、谭志威公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及被告蔡京京与被告谭志威结婚证复印件一份;4、2012年12月20日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借款凭证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借款200000元的事实。被告蔡京京、谭志威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当庭举证、认证,本院对原告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交的上述四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2日,被告蔡京京与原告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2012)新建联个借字第xxxxxx49号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00000元,期限为12个月,即归还之日为2013年12月19日,约定借款月利率为7.5‰,按季付息。同日,原告与被告蔡京京、谭志威签订了(2012)新建联社抵字第xxxxxx49号抵押合同,即被告蔡京京以其座落于新建县长堎镇xx路xx号2栋1单元702户西套(产权证号:新房总字第xxxxxx39号)住宅壹套对上述借款的本息的偿还设置了抵押。2012年12月20日,原告向被告蔡京京发放借款200000元,被告于当日出具借款凭证一份。借期届满后被告蔡京京只偿还了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尚欠借款本金199975.57元及余欠利息至今未还。故原告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蔡京京、谭志威偿还借款本金199975.57元及余欠利息。另查明,被告谭志威与被告蔡京京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被告蔡京京、谭志威于2012年12月12日分别与原告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予以保护。被告蔡京京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应就其违约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谭志威与被告蔡京京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故原告的诉求理由正当合法,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京京、谭志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99975.57元及余欠利息(利息自2012年12月20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到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恒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陶艳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