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瓯民初字第1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国网福建建瓯市供电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三森竹木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瓯民初字第1884号原告国网福建建瓯市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法定代表人林德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香云、罗作湍,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三森竹木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法定代表人周樟成,董事长。原告国网福建建瓯市供电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三森竹木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云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罗作湍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周樟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4-6月期间,被告结欠原告电费74113.88元。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仍拒不缴纳。为此,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缴的电费人民币74113.8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15年4月14日起至缴清电费之日止的违约金(2015年12月31日前每日按欠费总额的2‰累加计收,2016年1月1日后每日按欠费总额的3‰累加计收。)被告辩称,对原告诉状中陈述被告所欠的电费没有异议。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下列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2014年8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高压供用电合同》及《电费结算协议》。合同与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公司提供用电,用电分类为大工业用电,受电设备总容量为500千伏安。用电方的电费结算执行两部制电价,即1、基本电费,按总容量500千伏安,每千伏安每月24元,总容量如有变动,随变动调整,基本电费只有在用户报停之后方停止收费。2、实际用电按用电量计算,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电费结算方式采用每月分二次支付,并与抄表后结清当月电费。如未按约定的期限缴纳电费,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违约金;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2015年5月12日,因被告拖欠电费,原告书面通知被告拟采取停电措施,并与当月19日实际采取停电措施。截止2015年6月25日,被告共结欠原告电费74113.88元,其中,基本电费25600元,实际用电电费48513.88元。此后,原告催款无果,为此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及《电费结算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依约履行了供电义务,被告则负有依约支付电费的义务。现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支付电费,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因此,原告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福建省三森竹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网福建建瓯市供电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电费人民币74113.88元。二、被告福建省三森竹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网福建建瓯市供电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拖欠的电费从2015年4月14日起至缴清电费之日止的违约金(2015年12月31日前每日按欠费总额的2‰计算,2016年1月1日后每日按欠费总额的3‰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徐云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林晓艳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