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执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百色市市政管理局与周建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百色市市政管理局,周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361号申请执行人百色市市政管理局被执行人周建民。本院立案执行百色市市政管理局申请执行周建民关于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5月1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周建民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停止擅自占用城市公共场地进行经营活动的行为,向申请执行人百色市市政管理局支付罚款48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周建民已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5)右行非执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世健审 判 员 凌积坚代理审判员 刘乾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周发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