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白保井、李腰则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保井,李腰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元刑初字第74号公诉机关元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保井,男,1987年3月19日生,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元阳县人。被告人李腰则,男,1988年9月9日生,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元阳县人。以上二被告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5日被元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经元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元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元阳县看守所。元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元检公诉刑诉(201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保井、李腰则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元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蔡丽梅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保井、李腰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白保井、李腰则先后三次相邀驾驶摩托车前往河口县新街十二队,共购买了14克毒品可疑物带至元阳县逢春岭乡,并将部分毒品可疑物分成小零包后贩卖给吸毒人员马X1等人。2015年3月5日11时许,被告人李腰则在逢春岭乡农村信用社旁的小路上向吸毒人员马X1、马X2各贩卖1包毒品可疑物。后该两包毒品可疑物被民警从马X1、马X2身上查获。同日13时许,民警在逢春岭乡街上的代家旅社303房间将白保井、李腰则抓获,当场从该房间内的茶几上查获用绿箭口香糖盒包装的毒品可疑物30包,从白保井身上查获涉案款104元、手机1部,从李腰则身上查获涉案款4260元、手机1部。经称量,该30包毒品可疑物净重3.6克,从马X1、马X2身上查获的两包毒品可疑物净重0.4克。经鉴定,以上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经审理,又查明毒资4364元、手机2部(白色酷潮C0688型手机1部、黑蓝镶嵌COLMEL手机1部)已随案移送;绿箭口香糖盒1个、HONDA牌红白相间摩托车1辆(发动机号3000344,车架号LALPCK0C4C3027526)已扣押,现保存于元阳县公安局。上述事实,被告人白保井、李腰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马X1、马X2的证言;物证照片、搜查照片、称量照片;称量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及清单、通话清单;毒品检验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及前科材料;被告人李腰则、白保井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是:被告人白保井、李腰则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购买的毒品海洛因中,有部分用于二人吸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白保井、李腰则以犯贩卖毒品罪,在有期徒刑七年与九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白保井、李腰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白保井、李腰则以贩养吸,共同贩卖毒品海洛因14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保井、李腰则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其指控本院予以采纳。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地位、作用相当,不再区分主从犯。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同时,二被告人购买的毒品海洛因中,有部分用于二人吸食,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白保井、李腰则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白保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5日起至2022年11月4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腰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5日起至2022年11月4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三、随案移送的毒资4364元、手机2部(白色酷潮C0688型手机1部、黑蓝镶嵌COLMEL手机1部)和保存于元阳县公安局的HONDA牌红白相间摩托车1辆(发动机号3000344,车架号LALPCK0C4C3027526)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艳芳代理审判员 马九靖代理审判员 理 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吴 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