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3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建行申请执行张永峰金融纠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张永峰,乔芳,鄂尔多斯市磐恒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1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被执行人:张永峰,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乔芳,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磐恒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张永峰、乔芳、鄂尔多斯市磐恒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2013)东民初字第645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永峰有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的三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张永峰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的三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48小时前书面提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逸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