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陈宁与长裕建设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宁,长裕建设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982号原告陈宁。委托代理人张兴安,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关进峰,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长裕建设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特168-7号。负责人常海君,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宁与被告长裕建设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宁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48元,减半收取674元,由原告陈宁负担。代理审判员 慎 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钟圆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