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一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阎秀军与陈祥友、李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秀军,陈祥友,李红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一初字第405号原告:阎秀军。被告:陈祥友,成年。被告:李红英,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阎秀军与被告陈祥友、李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阎秀军于2015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阎秀军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阎秀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阎秀军负担。审 判 长 王义江审 判 员 迟庆霞人民陪审员 润 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崔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