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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陈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初字第181号公诉机关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1978年8月9日出生于莆田市秀屿区,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莆田市秀屿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郑潮平、陈益,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以莆城检公诉刑诉(2015)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颜文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郑潮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3月4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拿身份证及钱款让吸毒人员陈某乙到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万象公寓登记入住房间。同月6日,被告人陈某甲联系吸毒人员黄某某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购买约2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后黄某某将冰毒送到该房间,被告人陈某甲让吸毒人员陈某乙代为支付600元给黄某某,之后,被告人陈某甲与黄某某在该房间内一起吸食冰毒。当晚,吸毒人员黄某某离开后,被告人陈某甲与陈某乙在该房间内一同吸食冰毒。2、同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城厢区霞林街道万象公寓登记入住房间。次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向“五毒教主”购买冰毒。同日7、8时左右,被告人陈某甲与吸毒人员陈某乙一同在该房间内吸食冰毒。2015年3月11日,公安机关在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万达万象公寓查获被告人陈某甲,并扣押毒品0.11克及吸毒工具。之后,被告人陈某甲通过手机QQ联系黄某某购买冰毒并让黄送至该房间,公安机关在万象公寓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黄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家属代其向本院预交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吸毒人员黄某某、陈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指认吸毒工具及毒品照片,尿液现场检测报告,扣押清单,通话清单、客户详单、租赁结算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视听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强制措施、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报告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及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其登记入住的房间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立功表现,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陈某甲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对其不适宜适用缓刑。辩护人建议对陈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2015年9月11日止。)二、莆田市公安局霞林派出所扣押的毒品及吸毒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黄爽人民陪审员童黎敏人民陪审员郭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林兵附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