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20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姚一波、丁玲玲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姚一波,丁玲玲,应焕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2068-2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代表人:孙鸣。被执行人:姚一波,无业。被执行人:丁玲玲,无业。被执行人:应焕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余梁商初字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甬余执民字第2068号,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姚一波名下的位于余姚市城区长新新村51幢101室的房屋(含室内固定装修及物品,房产证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余国用(2007)第015**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徐虹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