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初字第01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潘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1727号原告:潘某,无业。被告:陈某甲,初学文化,工人。原告潘某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家亮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被告陈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潘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5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陈某乙。婚后,由于双方无感情基础,经常吵架,家庭生活开销多是原告承担,被告还多次找原告要钱,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陈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300元,被告给付原告三年房租费24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潘某提交的证据有: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陈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也不同意子女抚养权归原告。夫妻之间矛盾肯定是有的,为了小孩着想,我目前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陈某乙。婚前原、被告感情较好,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被告经常向原告要钱,家庭生活开销多有原告承担,被告对原告的工作环境不满意等原因,使夫妻双方发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婚登记申请书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本案中,原告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原告未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证据。原、被告系自愿合法婚姻,双方虽因在共同生活中缺乏沟通和交流发生矛盾,但不足以造成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只要被告在以后的生活中能改正自己的缺点,夫妻间互谅互让,就能维系良好的夫妻关系。从维护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出发,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潘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家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丁海金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