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小民初字第01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韩秀芬与陈少华、牛争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秀芬,陈少华,牛争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小民初字第01848号原告韩秀芬,石家庄农业学校退休教师。委托代理人王世龙,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少华,太原市小店区残疾人联合会退休职工。被告牛争鸣,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政府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职工。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向军,山西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继平,山西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秀芬与被告陈少华、被告牛争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潘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秀芬及委托代理人王世龙、被告牛争鸣及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向军及张继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秀芬诉称,2008年4月至2009年3月,二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250000元,二被告至今未偿还上述借款。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二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支付利息75000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三份,予以证明被告牛争鸣为购买房屋,于2008年分两次向原告借款230000元。2009年3月,被告牛争鸣又向原告借款20000元用于装修。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借款利率,因此其主张以25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五年定期存款利息)计算6年利息,共产生利息75000元。证据二:中国建设银行业务收费凭证三份,原告给被告汇款250000元,原告因此支付银行转账费用150元。被告陈少华、被告牛争鸣共同辩称,1、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如果原告坚持其主张,其诉求已超过诉讼时效;2、原告与被告系儿女亲家关系,原告之子乔晓光与被告之女牛效丽于2008年7月3日在太原市小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同年9月底在太原市小店区举行了结婚典礼。原告于2008年4月27日、2008年8月2日汇入被告陈少华账户内的230000元系应原告及乔晓光的要求用于乔晓光与牛效丽婚姻事宜,该费用被告已实际全部用于乔晓光与牛效丽结婚支出,包括但不限于拍摄婚纱照、购置结婚用品、衣物、家电、婚宴支出、购置车辆、结婚旅游、装修房屋等。2009年3月6日,原告汇入被告陈少华账户内的20000元系乔晓光当年研究生毕业用于其在太原找工作的费用,该费用也是按照原告及乔晓光的要求汇入陈少华账户的,且实际用于了乔晓光找工作事宜。涉案的250000元系原告对乔晓光及牛效丽的赠与,法院应追加乔晓光及牛效丽为本案当事人;3、原告不仅不能正确认识乔晓光及牛效丽婚姻出现的问题,反而在2015年5月13日在牛效丽不知情的情况下,指使乔晓光及两个陌生人将牛效丽、乔晓光家中物品洗劫一空,拿走了价值35000余元的物品,牛效丽及二被告多次与原告、乔晓光协商返还物品事宜被拒。现原告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二被告,系滥用诉权的行为,违法了法定的诚实信用原则,这种行为会进一步激化牛效丽、乔晓光的夫妻矛盾。希望法庭查清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陈少华、被告牛争鸣向本院提交了总金额为300698元的证据:证据一:太原市缘缘缘庆典中心出具的收据一份,予以证明乔晓光及牛效丽于2008年9月30日举行结婚典礼,并为此支出婚庆服务费7800元。证据二:世誉大酒店出具的收据一份,予以证明2008年9月30日,乔晓光及牛效丽婚宴支出43300元。证据三:收据一份,予以证明2008年9月30日,乔晓光及牛效丽举办婚宴支付烟酒饮料费20183元。证据四:银联商务特约商户签购单三份,予以证明被告在2008年6月7日为乔晓光及牛效丽拍摄婚纱照支出7400元。证据五:山西中旅假日旅游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据一份及银联商务特约商户签购单一张。予以证明2008年9月19日,被告为乔晓光及牛效丽结婚旅游支出5600元。证据六:东方家园特约商户签购单三份,予以证明2008年8月14日,被告为乔晓光及牛效丽结婚购买家具花费8050元。证据七:小票及银联商务特约商户签购单共计十一份,予以证明被告在2008年9月7日,为乔晓光及牛效丽购买结婚衣服花费2576元。证据八:山西联洋百货销售凭证一份及华夏银行太原分行POS签购单一份、山西联洋百货发票联一份,予以证明被告为牛效丽购买结婚首饰花费12600元。证据九:装修结算单及收条各一份,用于证明被告于2009年4月为牛效丽及乔晓光居住房屋的装修花费31000元。证据十:发票一张,用以证明被告在2009年5月28日在为牛效丽及乔晓光购买照相机花费1598元。证据十一:发票一张,用以证明被告在2009年5月1日在山西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为牛效丽及乔晓光购买空调支出1859元。证据十二:购买汽车相关票据,用以证明被告在2008年8月4日为牛效丽及乔晓光购买丰田轿车一辆,车费、税款、装饰车辆等共花费158732元。该车登记在了乔晓光名下。证据十三:结婚证一份,予以证明牛效丽、乔晓光于2008年7月31日登记结婚。证据十四:牛争鸣户口本一份,予以证明原告之子乔晓光是被告的女婿。证据十五:照片二张,系原告夫妻、被告夫妻、乔晓光、牛效丽及其婚生子牛圣博的合照,用于证明原告、二被告、乔晓光、牛效丽之间的法律关系。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少华、被告牛争鸣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牛效丽。原告与乔晓光系母子关系。2008年4月27日,原告向被告陈少华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43×××00)转账支付100000元。2008年7月31日,原告之子乔晓光与二被告之女牛效丽在太原市小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8月2日,原告向被告陈少华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43×××00)转账支付130000元。2008年9月底,乔晓光与牛晓丽在太原市小店区举行结婚典礼。2009年3月6日,原告向被告陈少华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43×××00)转账支付20000元。2009年5月底,乔晓光硕士毕业后到太原市工作。2009年6月22日,牛效丽与乔晓光生育一子牛圣博(曾用名乔圣博)。2015年5月14日,原告诉来本院,称其三次向被告陈少华交付的250000元系借款性质,要求二被告归还250000元借款本金并支付其按年利率5%计算的利息75000元,庭审中原告陈述因原、被告双方系亲家关系,故双方才未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确认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及收费凭证、被告向法庭提交的世誉大酒店出具的收据、太原市缘缘庆典中心出具的收据、山西中旅假日旅游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据、山西联洋百货销售凭证、发票、银联商务特约商户签购、购买汽车相关票据、结婚证、户口本、照片等,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及本院审查,另有本案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与二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原告主张其为出借人,应对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现原告仅以汇款凭证证明借款的合意,而汇款可能产生于多种基础法律关系之中,被告在否认存在借贷关系的基础上,对其取得款项的理由、去向均做了合理解释并提供了证据,在原告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基础上,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综上,本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据不确凿充分,本院对其诉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韩秀芬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韩秀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潘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武朝霞第1页共7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