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3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丁书芹与亳州市华海食品有限公司、刘海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书芹,亳州市华海食品有限公司,刘海侠,X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3011号原告:丁书芹,女,195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亳州市华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经理。被告:刘海侠,女,198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XXX。本院先予受理原告丁书芹诉被告亳州市华海食品有限公司、刘海侠、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丁书芹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陶金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