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民初字第1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叶某甲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甲,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民初字第1417号原告:叶某甲。法定代理人:叶某乙。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甲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郑某已先行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应减半收取15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方亚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操惠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