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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刑执字第1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政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政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贵刑执字第1788号罪犯李政,农民,原。非累犯,现在广西平南监狱服刑。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7日以(2010)浔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09年10月29日起至2017年10月28日止。2010年11月3日送广西平南监狱服刑,服刑期间于2013年8月12日获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10月28日止。执行机关平南监狱于2015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提交了提请减刑建议书、生效判决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5月至2015年4月,累计奖励分102.79分。另查明,罪犯李政没有按照生效判决缴纳罚金。本院认为,罪犯李政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对于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及其没有履行财产义务等情节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政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9月28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廖赞军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银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