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4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重庆远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李雪平,周治容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远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周治容,李雪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47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远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渝高未来大厦12-3。组织机构代码:79071589-4。法定代表人:李雪平,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治容。原审被告:李雪平。上诉人重庆远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治容、原审被告李雪平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2015)九法民管异初字第00185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远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远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远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其住所地的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周治容诉称,原审被告李雪平向其借款200万元,借款到期后,李雪平出具了还款承诺,上诉人重庆远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还款承诺进行了担保。后经多次催收未果,遂起诉。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因此,本案以被告即借款人李雪平的住所地确定管辖并无不当。原审被告李雪平的住所地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宇名都,属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辖区,故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重庆远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吴剑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