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恭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朱锦学与吴波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恭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锦学,吴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恭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朱锦学,被执行人:吴波,本院在执行朱锦学申请执行吴波关于劳务合同一案,已依法执行51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密审判员 刘玉芳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胡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