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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栾民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628号原告高某某,又名高某成,男,汉族,1982年11月19日出生,住栾川县。委托代理人聂宪法,男,汉族,1954年11月9日出生,住栾川县。被告彭某某,女,汉族,1990年3月15日出生,住栾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京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祁延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