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海法执字第3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广州市海珠区法院刑庭与方立军罚金2015执3099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穗海法执字第3099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庭。被执行人:方立军(自报),住。被告人方立军盗窃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海法刑初字第44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就财产刑部分的执行由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立案执行。执行被执行人方立军罚金一千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自报的住所地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方立军的身份信息原审记载为自报,无法查实。故本案立案执行后,无法通过其身份信息向相关银行、房管局、车管所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明,被执行人已刑满释放,现去向不明,无法联系。本院认为,经执行,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刑事罚金部分不具备执行条件。鉴于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海法执字第309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审 判 长 陈荫亭审 判 员 邝毅恒代理审判员 贾存锦二〇一五年八月日书记员林媛 微信公众号“”